适用范围 | 本细则适用于配制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产品种类 | 按浸泡物分类可分为植物类、动物类、动植物类及其他类配制酒,按浸泡用酒基分类可分为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及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 |
抽检依据 |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57-19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2005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更多
|
抽检要求 |
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不少于4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2L)。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更多
|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更多
|